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销代理

我朋友的行为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

我朋友的行为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 我朋友所在单位为某县的工商联合会(副科级单位),受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该公司准备建设的一栋商品房给他们单位员工帮卖。因该公司老总是他们单位的主席,所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
    该单位员工收到委托后,以转让商品房名额权的名义按每套2000左右的价格找到了相应客户,这些客户也与该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并预交了2-3万元/套的房款。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县没有批准该公司在原规划用地上建房。现在我朋友所在单位的员工所介绍的客户纷纷要求他们退还转让金。我朋友等人认为,这些转让金不打算退还,因为在此事中,他们仅是作为中介人介入,并且当时已经说明商品房价格,同时这些客户也已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那么这些客户应该与公司交涉才对。
    当地纪检部门开始介入此事,要求我朋友等人及时退款,否则以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立案。
    请问,我朋友等人在该事件中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他们当前应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zw100……(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0-10-21 18:0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