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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行为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
我朋友的行为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 我朋友所在单位为某县的工商联合会(副科级单位),受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该公司准备建设的一栋商品房给他们单位员工帮卖。因该公司老总是他们单位的主席,所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
该单位员工收到委托后,以转让商品房名额权的名义按每套2000左右的价格找到了相应客户,这些客户也与该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并预交了2-3万元/套的房款。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县没有批准该公司在原规划用地上建房。现在我朋友所在单位的员工所介绍的客户纷纷要求他们退还转让金。我朋友等人认为,这些转让金不打算退还,因为在此事中,他们仅是作为中介人介入,并且当时已经说明商品房价格,同时这些客户也已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那么这些客户应该与公司交涉才对。
当地纪检部门开始介入此事,要求我朋友等人及时退款,否则以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立案。
请问,我朋友等人在该事件中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吗?他们当前应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zw100……(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0-10-21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