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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合法

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承包本单位一项工程的施工,因为单位没能及时做出工程结算书,所以两年多才与我进行工程结算,并且是先结算我共用了多少工程预付款,再结算单位应支付我多少施工费。可就在刚结清我用了多少工程预付款,还没有结算单位应支付我多少施工费之际,检察院也来核查此工程。为此,单位决定让我先将已结清我手中使用工程预付款的票据及剩余现金全部上缴,等检察院审查完,再与我结算单位应支付的施工费。
    我是按照单位规定时间上缴的工程预付款剩余现金,有单位财会给我的财务收款收据为证。可检察院却指控,这笔现金在我手中存放已超过三个月,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并以赃款为名,将这笔现金全部没收。
    请问,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言西早(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4-03-22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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