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婚姻问题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是你儿子自己的选择,结婚前估计她也是这样,彩礼不能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我专业的代理聊城八大县市的婚姻继承纠纷,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已经领证,而且共同生活,一般不再退还,但由于结婚时间相对较短,法院也可以调解返还部分彩礼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彩礼一般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