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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轻伤害

不构成轻伤害 乙方到甲方家修理储藏间门,发生口角,乙方先动手打甲方,甲方由于气愤拿刀将乙方头顶砍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害。
请问:
1.公安机关对甲方应采取什么法律办法?
2.如何赔偿乙方所需的各种费用?
3.如果调解不成最严重能达到什么程度?负什么法律上的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hsj(辽宁-铁岭)
提问时间:2010-10-18 19:3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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