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工作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我该如何讨回我应得的?
工作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我该如何讨回我应得的? 毕业后,本人于2013年8月就职现在的公司。并于8月份的时候签了一份工作合同。合同期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900元,转正工资2800.由于但是对劳动法不熟悉,觉得当时经理提出的条件没什么不妥,就签名了。最近对工作的不公平安排不满,遂想辞职。我先是对经理提出要辞职并于30天后走人。但是经理见我对他们安排的工作不满,意见就是我要走就立刻走。而我又不希望立刻走人,因为我还没找到新工作。然后我去查看劳动法,想知道如果公司要我立刻走人的话,我可不可以获得赔偿。没想到悲催的是当时签完合同后,经理并没有将本该由我保存的那份交给我。接着,我发现,合同期一年,试用期3个月是与劳动法不符的;试用期工资1900元,没有达到劳动法规定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
现在,公司有意叫我立刻走人,一点情面也不给。我也不想留情面了,我想把我应得的那一份拿回来,我该怎么做?(没有什么悬赏分,20分是我所有家当了,呜呜~~真诚求帮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蒋jiang……(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4-03-16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