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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

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 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2010年北京出台新的供暖规定后,缴费一方变为个人,原房主2010年后不欠费,但在进行新业主签订供暖协议时,供暖部门以单位欠费为由要求原房主补缴欠费后方能办理,请问,单位欠费个人有义务为其补缴吗?供暖单位提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悠悠跳跳(北京)
提问时间:2014-03-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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