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彩礼纠纷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作的金钱赠与(俗称彩礼)是以当事人是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所以从本案事提供的事实来看,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男方打电话,羞辱,骚扰女方,如果对女方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如果有异议那就及时上诉。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悔婚,要求返还彩礼,其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悔婚,要求返还彩礼,其要求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