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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遗产纠纷   3月11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遗产
    原告为法定继承人,被告不择手段的占有着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当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感到无法再继续占有了,于是抛出遗产有部分与第三人共有,想以此来胁迫原告“撤诉”,和谈来获取个人最大利益。对于被告指责:“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法院的处理令原告有很多不解:
法官为什么在被告指责:“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前提下,仍以被告分割40%的方案要求原告作出答应。并对原告说:不和解继续诉讼,就要先析产,要求原告要么“撤诉”
《民法》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被告指出:“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共有的时候,为什么不要求被告: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反极力要求原告“撤诉”或“重新起诉第三人进行析产”(原告已经告知法官:原告不知道起诉何人)
法官应在被告指出:“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后就‘中止诉讼’.。为什么在原告‘不和解’,‘不撤诉’,‘不重新起诉第三人后’才进行“中止诉讼”原告始终认为:被告指责:“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被告有义务将第三人传到法庭,原告无责任去寻找第三人
法官‘中止诉讼’的依据是调解书中被告指责的“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理由合法充足吗?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 该法官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5179……(吉林-延边)
提问时间:2014-03-11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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