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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的过错方

关于离婚的过错方 男方目前因夫妻吵架,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偷偷将共同租住房间内自己的物件带至公司宿舍(双方都在一家单位上班),自十月一日开始就没有回家,已有半月了。家中还有一未满3岁的男孩需要照顾,现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男方十月工资已发,但未给本月小孩的生活费用。请问这种行动上和经济上不抚养小孩的行为构不构成遗弃子女的行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问如果再过几个月后,男方依旧是不给小孩生活费和下班后依然不归家的行为,在离婚时是不是过错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dy12……(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0-10-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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