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过错方
不构成遗弃子女行为。不算过错方。过错指的是有家庭暴力、外遇等行为。
可以起诉离婚,不属于遗弃子女。
对于婚姻的破裂具有过错,但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所谓过错方。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目前是特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过错主要用于损害赔偿,而其他的所谓过错(含上述过错)只能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构成赔偿条件。
不构成遗弃。可起诉离婚。
这种情形不属于过错,一般是存在家庭暴力或有第三者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夫妻吵架是正常的,先给对方冷静的时间,能和好的还是和好吧。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
如需在东莞诉讼离婚,则需要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在东莞或被告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且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