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可否据此两点主张解除合同?
可否据此两点主张解除合同? 8日签的合同规定了“乙方应于签约的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叁仟元整”,但是至今签订3天了(今天是10日),对方也没有交押金,也不愿意交,也不愿意在合同上写明“以四年前签合同时交的押金作为本合同的押金”,是否属于“(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互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是至今对方也没有提供,也不愿意提供,是否属于“(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否据此两点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仅凭第一点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会同意解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b5……(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4-03-10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