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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个人名誉

诋毁个人名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违反了算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pR5363(重庆)
提问时间:2010-10-14 09:0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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