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加班的证明问题
关于加班的证明问题 加班的证明问题
单位是实行一天7小时,一周6天,共42小时的工作制度,只有一周工作超过42小时,才算加班,才计算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算每周加班2个小时。
我现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已起诉到法院。我目前手里掌握了工作第一个月和工作第二个月的考勤表,算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电脑里打印出来的,如果一周只工作42小时,是只记录满勤,不记录加班的。请问,这个问题,要如何解决?如何保护我权益。
另外,我的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法院在审理时是否会采信这份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nyl……(上海-卢湾区)
提问时间:2010-10-14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