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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法中的共同居住人的问题

关于租赁法中的共同居住人的问题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此处所提的结婚 出生的人是怎么定义的,结婚是指结婚时在结婚登记处登记的地址为准,还是结婚登记后所居住的地方为准,出生,是在此房屋内出生的,还是指在此屋内出生时有户口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Nh6298(上海)
提问时间:2010-10-12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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