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甲方原承包土地3亩,1998年发证,其中0.8亩代种乙方的承包地,1998年重发证时记在了甲方的名下,甲乙于2003年4月6日签订协议,甲方将土地还给了乙方。但村委起草的协议书上把甲方的其余土地(自留地除外)全部收回了集体,并于2003年4月8日承包给了丙方,并一直由丙方使用到现在。现甲方想要回这部分土地,还可以吗?
协议书如以下内容:
协议书
某村某组甲方原种乙方某地0.8亩土地,归还乙方承包,甲方某地自留地0.2分归甲方使用,其它田全部转交集体。以此为凭。
协议人:甲方、乙方(签名)
证明人:村主任、书记(签名,没有村委会盖章)
2003年4月6日
疑问: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如放弃承包权,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半年通知发包人”,这份协议是甲方乙方之间的协议,村主任以及书记只是以个人名义证明,村委没有盖章,村委是否算协议方?其它田全部转交集体,这句话就可以说明甲方放弃了承包权吗?这种协议是否符合“以书面形式提前半年通知发包人”的条件?
2、 甲乙方4月6日签订协议,村委4月8日就与丙方签了协议,是否符合提前半年的条件?
3、 甲方还能收回土地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dger(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0-10-11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