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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关于拆迁侵权之诉的时效问题的补充

关于拆迁侵权之诉的时效问题的补充 我在2006年,因拆迁和开发商产生纠纷,我和开发商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拆迁房屋已经灭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不予受理。后我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拆迁补偿款,法院受理了,案由是拆迁安置纠纷。一审、二审之后,开发商提出再审,现再审法院以该案司法管辖错误为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我的起诉。如果此时我以侵权赔偿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虽然我们一直在维权,但是之前是以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名义在维权,现在如果以侵权赔偿的名义主张权利的话,法院会不会以诉讼理由不一样,判我们侵权赔偿诉讼已过时效了呢?我们向法院起诉是在2007年,房屋拆迁是发生在2007年,如果现在再起诉,能否适用物权法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1010……(山东)
提问时间:2010-10-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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