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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及赡养

房产继承及赡养 夫妻一方去世,留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由原公租房拆迁后购置,购置费用由夫妻二人及小女儿支付,但妻子及女儿支付未留有书面凭据。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购置由妻子及女儿支付,也未有书面证据,该房屋由夫妻二人及大女儿居住,小女儿婚前也在此居住。去世一方留有4个孩子,2男1女与小女儿分别为两任妻子所生。大女儿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一直跟随父亲及继母生活,有二级残废证。请问:1、该房屋继承时,大女儿是否可多分?有无标准?2、2个男孩平时未对父母及大妹履行照顾义务,在房屋继承上是否应少分?有无标准?3、2男及小女儿对大女儿的抚养义务是否相同?是否有法律法规对这类抚养情况有明确要求。4、2男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他们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是否将不能够继承财产。5、大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是否需要变更,之前的监护人是否应为其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唐妹tm(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4-02-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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