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把公司客户邮件转到私人邮箱
这个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竞业限制问题,如果你朋友所在单位与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相关约定,且单位有证据证明你朋友违反以上约定的,如果单位提请劳动仲裁,你朋友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
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你好,依据你的叙述,不能准确判断,最好还是说的详细些。。
不涉嫌刑事犯罪。
你好,你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与公司和解,请求公司放弃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公司业务性质就是外购再出售给客户的,你朋友的这种行为违法,重则有刑事责任。
获得交公司,获取公司谅解。
要看给公司造成损失大小以及你这个业务员朋友的违法所得多少,情况而定,超过50万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1、他没有什么责任,为客户服务并满意对你们公司有利的;2、他成立公司可以但是不能经营和你们有竞争的活动,可以经营你们公司不生产的产品。。
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如果是商业秘密的话,你朋友用这些秘密去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话,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起码也是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单位是可以起诉你侵权,要求你赔偿的。
看你这个朋友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有无有关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等方面的约定。
涉及职业操守问题,目前还没有犯罪迹象。但是做人要厚道,让他收手吧。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该业务员的行为只要是外销的东西与他单位的外销的产品不同,或者是说外销的产品与单位销售的商品完全不同,那么你朋友就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如果你朋友外销的产品与公司销售的产品基本一致,那么就涉嫌侵占以及侵犯商业秘密;
3、如果公司追究把邮件弄丢的行为,是完全有依据的,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定,都可以追究你朋友的责任;
4、而且你朋友如果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如果与他原公司销售的产品完全不同,那么完全是可行的,但是如果一致的话,就存在竞业禁止,只要公司与他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有竞业禁止条款,就一定要遵守,不然会对他不利。
你好,就你问题中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
1、你朋友违背了业务员职责:利用公司业务员身份为自己谋私利且恶意中伤公司——跟客户说他们公司也是外购的。
2、你朋友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你朋友不存在职务侵占,因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你朋友在职期间想带走部分客户的想法如果付诸行为的话,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只是想法,无需担责任。
5、“被公司发现了,还把邮件都弄去了”——表明公司有了处理依据,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内部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对你朋友进行处理。
6、综合你的问题,所涉及的只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如果想要继续留在公司(如果有可能),勇于认错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不想继续留在公司,就按照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做,要做好被开除的准备。
很难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分析
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