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在大连,我想问一下,我原来的公司在天津,我的劳动关系是天津所属
我在大连,我想问一下,我原来的公司在天津,我的劳动关系是天津所属 我在大连,我想问一下,我原来的公司在天津,我的劳动关系是天津所属,我在大连办办室工作(大连申请法人的临时办公室,法人申请准备临时办公室),我是2013年11月1号续签的合同到2016年11月1日,但是2014年1月的时候,公司临时决定撤出大连,所以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日期是1月27日,我们每月25日发工资,因此1月25日的时候只给我发了1月的工资,赔偿金说是2月份一起发给我,但是2月又给我交了5险1金,都是从我的赔偿金里扣的钱,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不合理的话,我要去天津的劳动仲裁提出上诉吗?另外,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我主动提出辞职,我已经签了字。还有就是大连办公室的押金公司要求我要回来,办公室出租方曾经说可以直接给公司打款,但是公司不同意,非要我拿到钱以后再给公司。天津人事部门职员曾经说要不回来就从我的赔偿金里扣,这一点合理吗?不合理时,我应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天津)
提问时间:2014-02-18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