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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 2013年4月份,自诉人带公司的一名黎巴嫩的客户到乐从镇国际家私城订购了一批家具。被告人在2013年5月9日交货时谎称全部货物已经装上货柜并由自诉人支付全部货款,到了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打电话给自诉人,告知当晚有部分家具的是没有交到货的。
     2013年6月7日,自诉人因货款问题,去到乐从镇国际家私城团亿要求该厂退还货款5650元。不料,被告人不予,于是便发生了争执。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拿着扫帚追打自诉人,自诉人跑到了商场外面的通道,拿起手机说要报警的时候,被告人便拿扫帚用力地朝自诉人手上打,以至于自诉人右手食指第二指骨中节骨折前方成角错位。自诉人随后向佛山市民警中队报案,现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拘捕至今,法医已经鉴定为:轻伤。

昨天佛山那边的检察院打电话过来,给了我被告人的家属电话给我要我致电过去私了,说上庭的话最多只能拿到2万7那样,没有精神损失费,上庭会很麻烦,也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私了的话被告还能减刑所以要去致电过去说私了,觉得整件事情很奇怪,如果私了可以减刑的话不是应该叫被告人来问我愿不愿意私了吗,我今天打电话过去给被告人家属,他们表示被告人都已经关了8个月了,说要考虑,就没有再致电回来。请各路法律大侠给予指导,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eona_……(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4-02-2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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