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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破产移交给区政府管理,我们在我们的办公楼已经居住14年,是经过党委和领导研究同意的,区政府接管

我单位破产移交给区政府管理,我们在我们的办公楼已经居住14年,是经过党委和领导研究同意的,区政府接管 我单位破产移交给区政府管理,我们在我们的办公楼已经居住14年,是经过党委和领导研究同意的,区政府接管后,把我告到区法院,昨天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裁定内容:被告占用办公楼居住事实存在,但被告系本厂的职工的身份占有的房屋。与原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被告不是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区政府的起诉。?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敬请好心律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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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71613……(辽宁-锦州)
提问时间:2014-02-13 15:5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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