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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 丧失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

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 丧失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 祖上世代生活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潘村,根据1953年6月《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在册,对本村土地的所有权。
母亲原籍广西,于1990年嫁入本村,当时由于父亲工作原因迁出本村,户口性质改为工人。母亲及我入户本村,户口性质为农民,但是本村至今仍未分配任何农村土地使用分红。村长的说辞为由于父亲是工人户口性质,所以没有分红。
曾咨询区政府部门,答复是不是因为父亲是工人性质即没有分红资格,我们属于挂入本村户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界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们这类型的户口属于祖父母挂入本村户口,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分红,根据《村民自治法》应当经成员大会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成员资格。
但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谁愿意少分一杯羹?据区政府部门的见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和保障我的权利,所以司法程序没有效用。
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损害只占少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如歌的一一(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4-02-0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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