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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法方面的咨询

关于劳动法方面的咨询 本人2003年在一家私企工作至今,已签署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工时为:每天8.5小时,每周两天休息,每月两次夜间值班12小时(此夜间值班是指值班当天和第二天白天均正常上班),每月平均工时210小时左右。经向公司人事部了解,我公司计算的是每月综合工时,同时需每天去除1小时用餐时间(无明文规定,同时未向外宣传,故基本每天吃完饭就开始工作了)。每月休息虽在排班表上体现,但是领导要求,单位有事必须马上到场,故基本休息日无法保证。现请教:如我申请离职,原因写工时超长,且无法保证正常休息(同时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是可得到每工作1年得2个月工资,还是得1个月工资,同时超时部分可否申请赔偿)如果我已此原因离职,单位一定不会同意,我是否需要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投诉?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每月排班表,还是每天我自己记得刷考勤卡记录?)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ahaid……(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4-01-1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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