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是临汾的,我姑父王文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和我姑姑杨小丽还有他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公司
我是临汾的,我姑父王文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和我姑姑杨小丽还有他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公司 我是临汾的,我姑父王文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和我姑姑杨小丽还有他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公司,钱是王顺祥垫付的,王顺祥是林州二建川林分公司的股东,川林分公司的法人是他小老婆的儿子。开公司的钱是24万,协议是明年澗桥村的工程让他们干,否则得给他们24万,前段时间王顺祥从个人账户转到王文红个人账户9万元,王文红让我给王顺祥打个收条,收条是王顺祥说我写的,今收到林州二建川林分公司玖万元整,王文红让我签自己的名字,我就签的我的,没有日期,没有公章,没有手印。后来我姑姑杨小丽从卡里拿走了2万,我跟着一块去的,卡里5万是公司花的,我有记账,还有2万我姑父拿着。现在闹翻了,公司我和杨小丽各占百分之30,我们俩能不能报停公司?9万元的收条是不是该我认?花了的钱和杨小丽拿的钱该不该我补?如果澗桥工地不让王顺祥干是不是我和杨小丽也得出开公司的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山西-临汾)
提问时间:2014-01-16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