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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物权法第24条,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祥细解释

物权法第24条,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祥细解释 2012年2月26日我因借款合同起诉A,法院工作人员对A所有的车辆(交警队登记名为:A、型号为:解放新大威半挂车,车牌号为:鲁RXXXXX),经与A本人调查事实确认后,在交警大队办理了查封手续,并送达了不让其转移、藏匿,只让其保管、使用的查封载定书,同时多次让其说明是否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A本人签收,未提异议。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B提执行异议,并提供了2011年7月29日案外人B与A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一份。为此法院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时间早与法院查封为由中止了对车辆的执行。
我能否申请对车辆的继续执行,求法律依据、理由,求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3053……(山东-菏泽)
提问时间:2014-01-1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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