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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访条例产生的协议是否有效?

违反信访条例产生的协议是否有效? 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死亡职工家属为夫死因同单位产生激烈冲突时,党组织不把“我将换房搬家同死者家人住邻居,怕报复”的多次诉说当一回事,先后7次派我去做死者家属的说服工作,结果被死者家人怀恨在心、刻骨仇恨,从换房住邻居后,死者家人把我和妻子当人质报复长达9年多。只要看见我们回家,她(他)马上就跑出来纠缠、谩骂、吐口水。。。。。。实在走投无路,只好在外找房住并反复找单位要求解决问题。厂在做不通工作的情况下,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叫我再换住房搬家,与原住房相同面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有厂支付(有证据)。”可是到换房时,厂长调走、党委书记病逝;现任厂长是当时肇事者之一,厂上一级信访办主任吴思锋就自己定3万元补偿,我不服他又指派他手下的王科长来对他的答复进行复查。复查时王科长仍坚持吴思锋的意见,最后我让步:“要求把厂里当事人喊来对质。如是我的责任,厂里承诺的换房补偿款我一分不要。”王说:“可以。。。。。”我等了一个多月吴思锋又把复查达成共识的信访事项交由他的下级信访部门来“调解”。“调解”者怕得罪吴思锋,就绕开换房补偿这个话题,乘我不懂信访法规、患肺癌之妻还躺在医院之危,不按厂的意见办,从人身伤害、租房金等方面给了7万,根本就换不了同面积的住房。
1、信访办吴主任采取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当我知道他用违法的办法处理信访事项后,是否可以要求纠正错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ANCHO……(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4-01-0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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