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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案件被吉林大安一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宣判白城二审竟然维持

高压触电案件被吉林大安一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宣判白城二审竟然维持 我是一个彩钢瓦个体业主。2012.10.7.给农村一家上彩钢瓦。10月1日在安瓦前以看到有电线在房上。以告知房主要做电的保护。房主答应了。10月4日通知我已做好电的保护(在电线上套管。当时并没有说那10千伏高压)可以安装了。7日安装时,安装工被高压电击致伤。在近2月时间但大安农电公司也没发现。一审判我70责任因我是雇主。房主私自违章判30 责任大安农电公司无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按此规定大安农电公司无责任。不应对安装工赔偿。安装工无责任。白城二审竟然维持。一审连谁是受害人都不清楚,还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且二审认为责任比例划分适当。虽能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438218……(吉林)
提问时间:2014-01-0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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