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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家电原被告各得1半

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家电原被告各得1半 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家电原被告各得1半,原告女所得1半抵了女儿扶养费,被告男,自愿将全部家产赠于其女,房由被告代管,待其成年女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孩子由被告直接扶养,离婚后,被告速速再婚,从此他们长期虐待其女,且从不让女儿见其母亲,我也再婚,女现十—岁,在学校见到女儿,女儿强烈要求随母,并且有次女儿被打,她同学将她救出并报了警,现实的社会,没人出来做证,只有派出所1次记录,我要求变更扶养权并要求把房产过户女儿名下,法院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4-01-0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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