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救救这帮可怜的老人家吧
请救救这帮可怜的老人家吧 吴树田等四十三人是广东省曙光农场职工,其中四十位是复退军人,他们在农场连续工作三十多年。一九九四年农场借体制改革之机,肆意扩大企业权力,将全部橡胶树贱卖,农场的土地集中承包给种植大户种植果树,领导从中渔利,四十三位年老体弱职工下岗待业。二00四年四十三位职工得知茂名市农垦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农垦职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逐依法要求农场办理,但此时农场称他们已被企业除名。
农场对四十三位职工除名,明显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四十三位职工依法在第一时间向广东省电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经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后由于权力干预,劳动仲裁委员会无奈以四十三位职工的申请已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请求。
四十三位职工不服电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仲裁,依照《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已应有的权利,一审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受理此案,但却人为地以四十三位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败诉。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企业主张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并经教育无改的事实,然后企业领导按法定程序报告工会,获得职工大会通过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但纵观本案所有材料证据,广东省曙光农场无任何证据证明四十三位职工有被企业除名的事实和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才是劳动争议纠纷之日。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具有劳动争议属性,属于农垦系统在经济体制转型的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应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二份裁定已生效数年,四十三位职工已走了五年的漫漫申诉路,从劳动仲裁到省高院裁定,一致认定属劳动争议纠纷,为什么这样民事案件法院不能作出实体判决?任何侵权纠纷,它的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而为何此案不能?人民法院已三次认定本案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为什么当地政府对法院的确认敢不闻不问?反而将当事人正当的上访诉求当作群体闹事加以压制打击,试问四十三位职工的人权何在?他们应向谁呼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fx194……()
提问时间:2009-02-16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