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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请教律师,我公司为一家具生产企业,王某为在四川南充市人,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由王某经销我公司产品。在去年7月份,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检测出存在质量问题,都是一些小问题,如抽屉有松动,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售后服务说明不规范,胶水附着力不够。因为王某的销售业绩一直很差,于是,我公司在去年合同到期后就终止了与他的合作,他现在起诉我们 要求赔偿他损失,1、赔偿消费者的损失3万;2、行政罚款1万,3、退还滞销品共计5万元货品;4、赔偿其装修和广告投入的损失;5、赔偿其向商场出租方支付的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3万元(说明一下:王某在当地租赁了一家商场来卖我公司产品,我公司与他的合同期限只有两年,在08年12月份到期,王某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为5年,2011年到期。)现在法院传票的案由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我想请教的是:案由是否正确?对方的请求有理没有(事实上,王某的销售并没有因被检测出不合格而受影响,在行政处罚之前及个月的销售才170多万,但行政处罚后到12月份销售为290多万,但这些数据只是我公司的财务数据,我公司现在提供不出来王某提货的单据)?请教律师,希望能帮助分析分析,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xccjj……(四川)
提问时间:2009-02-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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