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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财在离婚前,立了一个三方协议,将财产分给了夫妻一方和孩子,给孩子一方设有给付条件,我想要回财产。

家财在离婚前,立了一个三方协议,将财产分给了夫妻一方和孩子,给孩子一方设有给付条件,我想要回财产。 1:分家财的三方协议中的三方,是夫妻和孩子。但给孩子那份是设置了支付条件的,条件是孩子的年龄,当孩子在22岁时,支付20%,其后每6年付20%,到孩子40岁时,付完。
2:孩子现在23岁,我已经支付了名义上属于我的全部财产给孩子。大部分财产在前妻处,我前妻则声称把她手上管理的应当按规定年限支付的,已经全部给孩子了。
3:我想起诉,将应当支付的20%外的部份,要回来由我管理。如果我前妻以已经全部给付要不回来的理由,则我以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赔偿。请教各位大律师,虽还没有起诉,我这官司有多大胜诉可能?什么是重点,我要搞清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angua……(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3-12-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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