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交付期限?
房屋交付期限?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签定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5月1日,双方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是合同签订日期之前的2008年12月5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所确认的所签订合同是在**市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制作的情况,可以认定是经办人在点击交付期限日期的年份时误点了2008年。故本院认为交付期限为2009年12月5日.
这个房子是现房。2009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写的是“期房合同”。后面法院审理中被告承认是“现房合同”。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12月5日”。在审理当中被告说是点错了年份变成了2008年12月5日,被告说交房日期因该为2009年12月5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市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电脑画面截图。
原告认为:如被告所说是误点错了年份,为什么没有月日没有错呢?如交房期限是2009年12月5日,为什么现房合同要在签订合同之后7月之后交房呢?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可以证明签订合同之日已经具备交房条件。
请问各位律师法院认定的被告点错了年份,交房日期是2009年12月5日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人民110(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0-09-25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