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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税务的问题

税务的问题 原来的单位同一个老板开的2个关联企业,问了避税,一直是两家企业互开技术合同。利用四技合同免税的政策让两家公司既可以不交所得所,有可以免税。
今年2家企业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然后单位就要求我做技术合同,然后作为卖方的企业给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票,达到卖方可能享受技术合同免征税的优惠,然后买房也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最终达到都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单税务说不可能双方都不交税,所以如果要开具专票,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要享受政策就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通发票。但是因为单位领导开始非要我开专票,还因为这个事情训过我,当时我又在离职交接期,所以就按原来他们的要求还是申请的专票,没把税务的说不可能都享受的话转达给原单位,现在我离职了,单位发现不能按原本他们计划的都不缴纳税款了,觉得是我造成的损失了。要我赔偿,我想知道这个合法合理吗?单位这种互开技术合同避税的行为时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_sun(北京-平谷区)
提问时间:2013-12-1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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