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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我前夫单位的公房,离婚后一直由女方带孩子居住,前夫是否可以分得安置补偿款

我前夫单位的公房,离婚后一直由女方带孩子居住,前夫是否可以分得安置补偿款 80年我与前夫结婚,住在他单位分的一间20多平的公房,(没有厨房,卫生间也是公共的,集体宿舍的那种)后来有了孩子都住在这。83年前夫调到外省的单位,因为夫妻两人同去单位分了85平,两室一厅的房子。(后来买了产权,其中有我24年的工龄,市房产局档案记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前夫不认账。)
    90年我与他协议离婚,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写的是那20多平的那一间房子由我和孩子居住(房子是在我的老家);外省的两室一厅的房子由我前夫住,(他在那里工作)。
     过了两个月前夫从外省回来了,他跟我讲老家的那间房子都判给我了,他退休了回老家时户口没地方落,他要把户口落在我的那间房子上,不跟我要房产,我相信了他。就在协议上签字了
    他去找了为我们办案的法官,(那个法官是他原的同事)法官告诉他怎样去做。接着区法院便下了:民事裁定书(90)民审字40号。原调解书第 二条终止执行,“原来第二条的内容是:那一间20多平的公房由我和孩子居住;外省的那套两室一厅的85平的由我前夫居住。)
  但民事裁定书把我和孩子住的20多平的房子分成了两份,南面给我和孩子居住,北面落到他的名下,而第二条中的外省的两室一厅的房子却没有判。我前夫一直住在那里。
    2009年我住的那20多平的公房(没产权)区政府要收用(那是国家文物 单位)给了救助安置款,款项的名目是救助安置我们母女,在附近地段买一处住房。
  不幸的是两年后,我的前夫,他拿着离婚协议以“不当得利为名把我告到法庭 ”一审区法院根据我和他签的那个离婚协议判给他三分之的款项,我不服判,告到中级法院最后 还是输了,维持原判。 我没有能力还他钱,因为我用这笔钱送孩子出国读书去了。
   我拿出当年的离婚协议书 细心地看了一遍,发现了它对我极不公平,而且还有漏判,我当时没工作,在家休长假带孩子,和前夫比他是在大学当老师,有好的收入,可是这份离婚协议书却没有一点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照顾没有过错一方(我是经常被前夫打吗才跟他离婚的)照顾经济困难一方。
    我该怎没办?        
     我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朋友的帮组,我在此谢谢大家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nzha……(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3-12-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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