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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豫法民申字第00664号民事裁定书

(2009)豫法民申字第00664号民事裁定书 一、二裁定系枉法裁定。其裁定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实体进行审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勇往直前2(河南)
提问时间:2010-09-2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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