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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无赔偿能力,能否用职工医保报销?

责任方无赔偿能力,能否用职工医保报销? 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负全责,但责任方无赔偿能力,受害方能否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要求重庆医保部门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先行垫付报销?

附:第三十条规定: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若能,请告之具体实行方案,  另外:若能,但医保部门不同意,该怎么办?
若不能,也请告诉不能的原因,比如法律条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花样年代(重庆)
提问时间:2013-12-08 21:13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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