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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时效双倍赔偿?

关于仲裁时效双倍赔偿? 我于2008年5月8日-2009年11月25日在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2月10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其中包括未 签合同双倍赔偿、加班费和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只认定2009年2月1日-2009年5月7日期间3个月双 倍赔偿和2009年2月-2009年11月加班费,我是否可以上诉法院请求2008年5月8日-2009年11月25日期间其 它月份双倍赔偿及加班费和拖欠工资?如果上诉,有无可能还会有对仲裁已认定的情况不利的情形出现 ?裁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签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Xv6691(北京)
提问时间:2010-09-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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