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的法律求援
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的法律求援 伽师县城镇派出所于11月24日对某照相馆查封(未出具相关告知书),告知该店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但店主只是将消费者提供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扫描并冲洗出来进行过塑,或者以PVC材料打印并热覆膜(做出来的证件与原件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未对身份信息进行任何处理。这在该县已是公开的经营行为,且各打字复印和照片冲洗商店均从事该经营行为。
11月25日派出所在该商店搜查,在该店发现2张已制作完成的PVC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配合派出所的一切调查取证。
11月26日,经营者在派出所打印出的相关材料上签字。(公安部门的案卷中,调查部门打印为刑警大队),当日经营者被限制出行,向当事人家属通知,送达了拘留通知书,文书号为伽公(刑)拘通字[2013]188号。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 月 日 时将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罪的 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伽师县看守所。
据办案人员称:某日某事件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发现其使用仿制身份证,经该犯罪嫌疑人指认,系在该商店制作。
经营者家人认为:
1、 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同行业均在从事此经营行为。
2、 公安机关调查证据不足,无法直接证明某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仿制身份证系经营者制作。
现咨询专业人士,该经营者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公安部门的处理是否得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rshe……(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13-11-26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