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安阳交警如此做法对不对?
安阳交警如此做法对不对? 2010年9月5日11时,肇事方靳某驾驶豫EF6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G29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鲁某驾驶的豫JLM957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又撞到我方孟某驾驶的豫E某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我方豫E某某某小型客车乘坐人马锦朝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汤阴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
事故当天,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未扣任何车辆,未调查清肇事车辆及实际车主曹福来的基本情况,肇事方未付一分钱医疗费。在马锦朝(3岁)的家属要求调解时,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勤民警说,现在都不调解了,我们要求财产保全,出勤民警说,油罐车我们无权扣押及财产保全,不让对方交押金。最后给你们出事故鉴定书,你们可以给对方打电话或直接上法院起诉就可以了。只到现在为止,出勤民警及肇事方未到医院了解情况和交押金,我方多次打电话催对方来医院,对方都推脱忙不过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阳市公安交通支队二大队未按法定程序处理该交通事故.把群众生命如儿戏,视群众权益于不顾。请大家评论安阳交警推脱责任的做法对不对!
马锦朝家属.刘瑞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64011……(河南-安阳)
提问时间:2010-09-19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