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是否可以操办
您好:
可以,但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我的补充: 2013-11-10 18:30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话,可以。
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的。
监护人能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须为监护人的利益,可将该使用权房转为售后公房。
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
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