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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合同有效是否合理?

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合同有效是否合理?  2013年5月递交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诉状,诉与大连开发区马桥子街道签署的《动迁协议》为无效合同,诉讼理由马桥街道是国家一级政府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我认为马桥子街道没有资格与我签订动迁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因此马桥子街道也无权把其所谓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海汇房地产公司。
      2013年10月18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决:大连开发区马桥子街道为拆迁人合法《动迁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是:大连开发区国土局给马桥子街道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所以马桥子街道为合法拆迁人,因此合同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桥子街道拿出的所谓的拆迁许可证是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开发区国土局的印章,原告以明确否定了所谓复印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的应悬挂在拆迁人的公司办公室里,因此拆迁许可证原件应该由被上诉人保存。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拆迁许可证的原件,只能说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还没有向被上诉人颁发上述拆迁许可证。
      并且原告也阐述了马桥子街道违法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参与拆迁,政府机关不能直接参与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这是国务院下达的指令。
      大连开发区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的诉讼理由,以原告没有认可的拆迁许可证为依据判令《动迁协议》有效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哦-哦(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3-11-0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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