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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部分不参保的事业单位刑释人员为何不能与企业的刑释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公务员和部分不参保的事业单位刑释人员为何不能与企业的刑释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我原是区职事业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后获刑入狱三年,现刑满出狱,跟有关部门联系退休金和医保的事,但得到的回答是,桂人社厅于2012年内发104号文件,似我这样的情况不能恢复退休金和医保。据我所知,企业与我同样情况的刑释人员均能恢复退休金和医保,而公务员和部分不参保的事业单位刑释人员却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如果说工人在为企业做出贡献时,企业从工人报酬中提留了一部分作为工人年老时养老所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也同样在工作中做出了贡献,国家财政拨款代交养老保险也是与企业同样道理,既然企业工人的工龄不受任何变动影响,即使犯罪后工龄同样得到认可,而似我这样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之前38年的工龄在犯罪后归零有无法律依据?何况我是退休后犯罪,没有开除之说,我至今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收回我的退休证和取消我退休金和停医保的书面通知。按理说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的,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应该有权利享受,我认为自己犯罪后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果在刑释后不能恢复退休待遇,这就等于是要受到一辈子的惩罚,“新生”只是一句空话罢了。
   我今年60岁,已没有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了,眼前的我生活进入了绝境,不知道该如何前行,只能在这里求助于各位律师,你们是法律的捍卫者,请为我指引一条可行的路吧。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绿城紫云(广西)
提问时间:2013-11-1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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