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9月13日早8:15在北京望京西街南湖西园出口附近机动车辅道上以5公里时速缓慢前行,有一泥头车在右侧
9月13日早8:15在北京望京西街南湖西园出口附近机动车辅道上以5公里时速缓慢前行,有一泥头车在右侧 9月13日早8:15,因道路拥堵,我驾一辆两厢私家车在北京望京西街南湖西园出口附近机动车辅道上驾两厢私家车以5公里时速缓慢前行,因右侧有一泥头车占道,有一体态丰满的中年女性身体右侧推着自行车逆行,我的车和她的自行车头对头,距离大概只有十公分,这条辅路就堵上了。她声称她享有优先路权,就扶着自行车站在我车前面很近的地方停着。我当时下车看了下,我的车还没有接触到她的自行车轮子。后面都是车,有一辆后车上有三位下车(一30岁左右女性和50岁左右女性,后面又有一位30岁左右驾车男性)请这为女士往她的左后方适当让道,好让我这辆车及后面一溜顺行的机动车可以正常通过。该自行车主坚持不让,后面机动车车主言辞愤怒并情绪激动,两名女性乘客与该自行车主发生拉扯,但没有拉动她。当时在场有很多人围观,其中有一名保安还有泥头车车主和工地工人。我两次拨打110都是占线。后来大家看该自行车主非常蛮横,也没有办法,又都要去上班,后面的机动车就都倒车退到南湖西园出口处拐入主路。我看后面车倒回去了,也跟着缓缓倒车,但该自行车主推着她的车拦着我的路,还给她老公打电话。我退后了8-10米,到了南湖西园的出口附近,她就推车站在我车的左前方堵着我进主路的方向,我只能绕开她,从她右侧沿辅路开车走了。当天正常工作,中午乘动车去天津出差。(车就停在南站地下停车场M层A区50多号)。
据我14号晚重返现场找到的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说,那天早上车很堵,我的车退到小区出口处,那女人推着车打着电话,在我的车饶开她开走后,该自行车主一直推着的自行车倒在了地上,她则一直站在那里打着电话。后来一男性(其老公)开一辆桑塔那到场,大概半小时后,他们才报122。(南户西园出口处有保安亭,并安有监控摄相头)
13号晚13:30,我在天津接到亚运村交通大队事故科的一位A警官的手机来电,说有人报案,说我“肇事逃逸”,请我尽快到大队协助调查,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我当即与A警官约好14号早上8:30与自行车主一起到场,并乘坐当晚19:59分的动车回北京。
14号早上,我开着我的车和自行车主一家三口(该女性夫妇和该女性的母亲)先后到达亚运村交通队事故科,但是,头一天约我们来的A警官却不在场。在场的B、C两位警官居然没有让我们双方做笔录,就只是让双方说说。各自表述完毕后,也没有认真询问当时的有关细节,其中一位警官就说,机动车和行人/自行车相比,前者是强者,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就建议我与该自行车主一家人商量商量如何解决(私了)。
该自行车主拿来望京中医院开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证明交给警官,右腿上有一浅色淤青,左腿黑色淤青。该女性车主声称我是两次撞击她并逃逸,还称肩膀处裂了个缝,并带了三张X光片,其丈夫要我道歉并要求我赔偿他们3万元,并说如果不赔,就要去派出所,还要起诉我“故意伤害”。
因为我认为的车和该自行车主那天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过接触,我对她所说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我看他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就请他们收集是我造成该女士受伤的证据后,走法律途径。
为了保护自己和配合调查,后来是我主动请在场的一位警官下楼察看我的车(前面和左右两侧没有任何划痕,后面有硬伤是我那天早上后来倒车时挤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所致)并拍了照片。
14号晚上,我去了事发现场,看到了监控摄相头,并找到一位证人。证人说那个女人一直手推着车在打电话,我的车开走时,她也是站在那里,只是车倒在地上了(我的车左侧没有任何划痕)。
于是,第三天,15号一早,我联系到A警官,请他去南湖西园调出监控录象并独立寻访是否有目击证人(我没有告诉他我当时找的是哪个目击者)。下午两点,我跟该警官电话联系,他说经过现场勘察,他否定了自行车主说我“肇事逃逸”的说法,她是逆行,而我没有违章,我倒车时她一直堵着路,也是她不对。她后来也没有摔倒过。警官说现在唯一要认定的是第一次堵车的时候,我的车是否挤撞到了她的腿。并说该自行车主声称,她当时是跨着一辆24的女车走(两脚在车的两侧行走)。该警官说,即便是赔偿,也要依法,不能信口开河。A警官明显表现得比13号那天的两位警官客观(至少他在努力寻找事实和证据)
对于此事,我有几点疑问:
1、该自行车主的几次呈述,前后不一,存在很多漏洞,他的诚信已经明显缺失,为什麽交警还信任她的话?
2、14号在交通队办公室里双方都在场的时候,为何警方不做笔录,给自行车主改变供述的机会(我14号呈述时说她是推着车并做出示范,她的身体都在自行车左侧,她当时没有异议,15号她又改口说她是双脚跨着车走)
3、既然警官核实了,我在第二现场没有碰撞到她,只是存在在第一现场两车对峙时,无意中挤到她右边小腿的可能,那摸该自行车主两条腿的一深一浅的淤青从何而来?淤青及其部位都很可疑。(人体肌肉如挫伤产生黑色淤青癍的时间一般应该多长?)肩膀的“伤口”更是无中生有,但他们却带来三张X光片。说明他们是有预谋地在撒谎。
4、如果真是要解决问题,应该商量如何认定责任并走商业保险的正常程序。该车主张口就要我三万元赔偿,并威胁不给就要起诉我“二次冲撞、故意伤害”,并精心准备伪证和编织谎言,不惜动用自家老人,大打“感情牌”,意图蒙骗我和公安机关。这是否构成了“敲诈”和“伪证”“阻碍司法公正”“妨碍公务”等犯罪?
5、因当日围观的路人很多,找到第一现场的证人,证明我的车13号早上是否接触到该自行车主的腿,应该不是很困难。我想请问,这样的取证工作是我自己做,还是应该交警做?
6、我是北京户口,但在华东地区长驻,因为这起投诉,引起我中断天津出差,并可能要经常回北京协助调查所引起的误工费、来回机票,是否应该由最终调查后的责任人承担。
请各位专家和专业人士提供建议,电话15901531277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蓝莓2010……(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9-16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