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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期房销售过程中隐瞒房屋缺陷是否属于故意欺诈?

房地产期房销售过程中隐瞒房屋缺陷是否属于故意欺诈? 我于2012年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大学城协信城立方一期的一套跃层住宅,由于当时售卖的是期房,所以都是看了样板房后选择的户型。当时我选购的是与样板房同样的E户型,但在签约时合同里写的却是E2户型,追问销售人员时,当时表示是户型是一样的只是面积要比E户型大一点,所以叫E2户型。合同里还写明了交房的标准和房屋内的设施。按合约房地产通知我于2013年9月30日接房,但在接房时发现我所购买的房屋主卧室的开窗面积只有当时看的一半,而且走廊和卫生间有一条消防主管贯穿,消防主管还是从卫生间外门洞里穿过的,管道最底点到水泥地面还不到2.2米,所以我拒绝接房。后来与房地产商沟通得知由于我所购买的房屋是在整栋楼的拐角位置,所以只有我的窗是别人家的一半。但是这一缺陷在我购买时并未得到告知,消防主管入户也未有告知。房地产商在售卖期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缺陷是否构成故意欺诈?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ar779……(重庆-沙坪坝)
提问时间:2013-11-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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