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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里的管理人的报酬与执行职务费用应破产申请人先承担吗?

<<破产法>>里的管理人的报酬与执行职务费用应破产申请人先承担吗? 民二庭经办法官说:管理人的报酬与执行职务费用本应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先支付. 
现在请你看如下法条: 
请你回答:1.你会认为法官说的法是正确的吗?请说你的法律判断依据?谢谢! 
2.法官的意图是什么?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综上:破产申请人(债权人)认为,<<破产法>>里说了管理人的相关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项(六)申请破产;是属于破产申请费,所以民二庭 经办法官的话是错误的,你认为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9-15 14:4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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