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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咨询

关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咨询 倪律师您好:
    我发一份申请书给您看看。
               关于《毕业证》与《学位证》的申请书
尊敬的院长:
您好!我是运动训练系2006级足球专项的本科生。在2009年的教育实习之前,教务处下达了一个关于教育实习前的培训通知,规定所有学生必须通过《体操技能测评》与《理论考试》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才准许下基地实习。当时由于个人的原因没认真对待那次考试,以至于最后失去《体操技能测评》考试的机会,并因此影响到今年的毕业。
    在实习前的动员大会上,系部党委书记冯书记与年级辅导员钟指导对此还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和教导,同时我也深感后悔且做出检讨,鉴于我的认错态度,在会上告知准许下基地实习,且实习结束回校之后再给一次补考的机会。在如此难得的机会下,我在实习的过程中异常卖力,团结各位同学,虚心请教,努力表现,充分运用在校几年间所学的知识,出色的完成了实习任务,并得到实习单位领导与全体相关老师的一致好评,最后经实习单位相关老师和实习队队员的投票选举,推选我为“优秀实习生”。
    在今年毕业前夕,教务处组织了毕业前的总补考。在所有的补考科目中,我只有《体操技能测评》这一科目,补考时我是第一个顺利通过测评,成绩是监考老师在考场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宣布的。可在领取毕业证的那天,我却被以教务处不批准实习成绩为由,不能颁发毕业证与授予学士学位证。如此理由,实在是令人费解:
    第一,我的实习成绩是合格的。一是我后来下基地实习时是系部在实习动员大会上批准的;二是领队老师在向实习单位缴付实习补贴时发现实习手册上没有我的名单,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并经同意当场加上我的名单,且告知:既来之则安之,好好实习,为校争光;三是今年毕业前我的《体操技能测评》补考也通过了。如此,为何不批准我的实习成绩呢?难道系部和领队老师做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代表学校吗?
    第二,教务处在批准实习成绩这件事情上存在着不公正的嫌疑。在后来的《体操技能测评》补考名单中有十几位同学,在同种情况下有的同学补考过了教务处却批准其成绩并因此顺顺利利的拿到毕业证与学位证。这不是我信口开河,口说无凭,而是亲眼所见,且证据确凿,人证物质,要哪个有哪个。
    尊敬的院长,您对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严峻就业形势也是了如指掌的。学生从还没毕业时就四处找工作,其中的困苦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到目前为止还没回过乡下老家,找了三份工作,前两份是因为我没有毕业证和学位证而告吹。第三份工作,也就是再过几天,我得拿到毕业证与学位证从而通过用人单位的审核,不然又要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了。 现在口袋上就剩下一百多块钱,如果学生还是拿不到毕业证与学位证,那等于是最后把学生逼到了“绝境”上,如此前途迷茫的无奈情况下,学生不得不进行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恳请许院长您宽宏大量、以人为本,站在学生在这件事情上并无大的过错且知错悔改等角度上和谐处理这件事情,学生必将永记心中!
此致
   敬礼 
                                             学生:

                                            2010年 月 日


注:倪律师,您看了以上的申请书就知道了事情原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学校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我起诉学校行得通吗?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请您指点指点。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shub……(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10-09-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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