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我在上海-长宁区,我想咨询一下 原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商场按照营业款收取百分之二的费用

我在上海-长宁区,我想咨询一下 原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商场按照营业款收取百分之二的费用 我在上海-长宁区,我想咨询一下
原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商场按照营业款收取百分之二的费用。
如今商场强行要求各商户按照每日营业额三千让他收取费用,实际情况基本上商户都无法达到日营业额三千,想请教律师们商场这么做算违约吗?
问题补充:
关于美食广场的规则,商场里不允许收现金。因为我是在街边,所以当时签约的时候以及会议上商场老板有口头承诺,允许窗口收现金、如今因为商场有个保洁工辞职后两个星期来我这工作,美食广场老板下令底下管理员对我进行罚款。 
  我想请教律师们这个有何解?
备注:合同上没有写明不允许收现金。另外我可因上述的2%告他违约,从而申请提前解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上海)
提问时间:2013-10-30 17:34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