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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问如果告错主体的一些疑问?

请问如果告错主体的一些疑问? 2012年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派往A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在B处《当时B公司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我在B处上班后的半年左右,A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新注册了营业执照《也就是B处的用工地点》,合同只盖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章。我现在以劳务派遣公司和A公司作为被诉人请求仲裁,仲裁厅前天通知我到仲裁进行诉讼前的询问,我,劳务派遣公司,B处单位的人事3方到场过程如下;A公司向仲裁反映我告错了主体,劳务派遣和B处人事认可我在B处上班,仲裁告知我要不坚持以劳务派遣公司和A公司作为被诉人,要不撤诉,再重新立案以劳务派遣公司和B处单位作为被诉人。请问如果仲裁判我告错了主体,我是否可以再用同一事实根据以劳务派遣公司和B处单位作为被诉人再一次申请仲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强小强A(北京)
提问时间:2013-10-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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