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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终审判决是否会提高违约金的赔偿比例

终审判决是否会提高违约金的赔偿比例 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条件:(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交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住宅质量维修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双方签署交接单。逾期交房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十计算支付违约金。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买受人遂向当地县法院起诉房开公司因逾期交房违约,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算至拿钥匙之日止。买受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一是拿钥匙之日买受人并未看见《住宅质量维修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未看见综合验收合格方面的任何文字资料(直至一审2010年7月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二是违约金从万分之十降至万分之三不合情理和法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ianyu……(贵州-铜仁)
提问时间:2010-09-1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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