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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 安定区委、区政府:
2003年5月10日,张**、周华*、景**(以下简称:张周景)三人合伙共同租用万泰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在西川园区的土地50亩(实际29.6亩)开发经营,并与万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09年8月,鉴于前几年西川园区办公室在收取土地承包费时,先由张周景给万泰公司,又由万泰公司交付园区办公室,来回中转麻烦延误缴费时日,经园区办公室、万泰公司、张周景三方商议:自2009年9月以后,土地由张周景继续经营,承包费不再从万泰公司收取,直接由张周景于每年九月交付园区办公室。随后,张周景于2009年9月30日给园区办公室交付了从2009年9月到2010年9月的承包费。
2010年8月23日有人反映:有施工队在张周景园区种植的树地里圈地砌墙。张周景随即赶到到现场询问得知,圈地人自称景祺,并握有与园区办公室于2010年1月签订的土地承包书,经与园区办公室核实,得到的回答也是园区已与景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为此,张周景多次到园区办公室提出质疑:为什么园区办公室在没有赔偿张周景地上附属物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土地转租他人,构成恣意破坏抢占张周景财物的事实。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张周景无果而返。
2010年9月10日,为了平息事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张周景又到园区办公室,这次园区同意与景祺协商给张周景赔偿,要张周景次日到园区办公室来,但当张周景于次日到园区办公室后,园区和景祺提出只赔偿15万元,因与实际价值相差很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园区办公室一改温和商量的态度,继而强硬地对张周景说:“你们的事我们还不管了,你们赶紧去,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并扬言“你们可以起诉、上访,我们不怕”。
综上所述:园区办公室作为安定区政府功能性机构,在收取了经营户缴纳的管理费后,应该保护经营户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经营户的正当利益,合法地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政府权利。但从以上事实来看,园区办公室与他人暗中勾结,利用手中的权利抢占、抢夺正常经营户的合法财产,致使张周景三人蒙受巨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和侵占他人财物的非法行为。为此,张周景要求园区办公室立即赔偿被侵占的财物及因此所带来的一系列损失。
后附:1、张周景与万泰公司租地协议
      2、张周景2009年给园区办公室缴费收据
3、园区办公室收费正式票据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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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ailai……(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0-09-1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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