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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8日判决书: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00年5月18日判决书: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00年5月18日判决书: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7月10日起按月息1分1厘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抵债物品折价1千,从利息中扣除。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在2000年春节第一次还款1万后,第二次还款约在2003年8月还款4万,后断断续续约在2013年7月还款总额达10万。请问被告如在2013年12月还清余款,应还多少钱?【即问题的关键是】按判决书的判文,结合断断续续还钱的方式的实事,利息该如何算?A、第一次还款后(每次还款均俺本金计算),未还的本金及已有的利息(之前按判决书利率计)之和产生的新利息按银行浮动利息实时结算。B、还款总数达到本金总数时,之前的利率按判决书算。同时计算已有利息,之后还款从已有利息中扣除,未还的利息部分按存款利率计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
提问时间:2013-10-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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